为稳步推进“终本清仓”专项工作走深走实,着力化解涉民生案件早日出仓,灵丘法院执行局对5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涉民生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劳动报酬案件共计315件终本案件进行了首轮梳理,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等完成了再查控。根据调查结果分类施策、集中攻坚。
6月27日,灵丘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分成4个实施小组,以雷霆之势奔赴执行一线,开展终本清仓专项行动。此次行动出动干警15人,车辆4辆,共拘传被执行人6人,执行完毕4件,达成执行和解4件,扣押车辆1辆,查封房屋1套,执行到位 28万余元。全力推进终本积案实质化解,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告白某与被告刘某因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我院,我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8)晋022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某支付欠原告白某报酬81300元。因被告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白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行踪,案件于2019年 2月11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今年终本清仓专项工作开展以来,我院执行局通过对终本案件梳理发现,被执行人于2020年将一套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经查,该房产系被告刘某早些年购买,由于案件缠身,之前一直未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针对刘某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我院随即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刘某眼看案件到了拍卖环节,房子马上就要“没了”,主动来我院履行了全部案款,案件执行完毕。
2016年1月28日,我院依法作出(2015)灵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邓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韩某货款。由于被告邓某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多方查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次终本清仓行动开始以来,我院执行干警通过村委会的配合协助,在邻村找到了被执行人踪迹。经了解得知,被执行人现在年事已公海赌赌船jcjc710高,患有慢性疾病,只有7亩土地维持基本生活,本案虽然标的较小,但被执行人仍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鉴于此情,执行人员多次与申请人协商联系,做双方的工作,耐心释法明理,终于双方愿意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三个月内分三次进行给付。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
原告灵丘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灵丘县某物流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累计拖欠工程款被诉至我院,经审理判令被告灵丘县某物流公司向灵丘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建筑物进行了评估、拍卖,但两次拍卖均流拍,变卖失败,由于申请人不愿意以物抵债,案件于2020年12月17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可供执行财产拍卖流拍、变卖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由于案涉财产价值颇高,一般人无法承受所致。我院主动作为,积极寻找破局关键,在征得县政府与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再次启动程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分块评估、拍卖,案涉财产最终得以变现。
原标题:《热度不减 乘胜追击 ——灵丘法院执行局开展“终本清仓”暨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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