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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16案例分析ppt—

  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拆除合同,约定合同总价 200万元,当年4月2日开工至同年5月2日完工。4月10 日下午5点左右,张某在现场指挥4名工人拆除4层户 外铝合金玻璃窗扇时,玻璃窗扇不慎掉下,将1名正在 进行地面清洁的工人砸成重伤。区建委接到事故报案 后,立即组织对伤员进行医疗救治,同时展开事故调 查。

  • 问题: • 该工程质量的不符合是由谁造成,为什么, • 事故造成者应承担什么样的质量责任?

  • 案例3 • 某食品厂位于城市市区,占地1.3万平方米。2004年, 该是政府决定将食品厂搬迁至郊外,按照城市规划, 在食品厂原厂兴建住宅。于是,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 司部达成协议,合资建设2万平方米的商品房。食品厂 以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XX房地产公司以货币投资。 双方按照规定,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在施工过 程中,由于XX 房地产公司无法筹集到按协议约定的资 金,只好中途退出。之后,食品厂又与XX建设集团达 成协议,继续完成商品房的后续建设。

  • (1)酒店公司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 然人是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1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包工头张某不具备 施工资质,酒店公司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张某,构成违 法发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规定,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 施工单位的,“责令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年9月,甲与乙口头协商,由甲提供图纸 和原材料,乙承建甲的4间两层临街门面住宅 楼,工价为8400元。双方协商后,乙用未经湿 润的干砖进行砌筑。2007年9月27日,乙在一 层前承重墙垛上掏脚手架孔时,该承重墙垛守 到震动,在上部巨大压力作用下倒塌,造成整 座房屋上层严重前倾变形,并致使一层前墙另 外两个承重垛砌体严重开裂,失去承载能力。 司法技术鉴定认为,甲房屋设计不合理,乙在 施工时用干砖砌筑,降低了砌砖强度标号,造 成事故隐患。乙在承重墙垛上横向施工打孔是 造成事故的主要诱因,该行为震动砌体,减少 砌体断面面积,降低承载能力,造成前承重墙 垛超承载限度而破坏,致整房塌陷变形。甲起 诉,要求乙赔偿直接损失2.4万元和预期房屋 出租收入损失6700元。

  • 分析:县建筑队则称宿舍楼由乡工程队施工,当初转 包时校方并未制止,应视为同意,有关责任应由乡工 程队负责。后又查明,乡工程队是几个农民临时拼凑 的,根本不具备施工资格;宿舍楼的质量问题是由乡 工程队偷工减料所致,因问题严重无法返工,只有推 倒重建,由此造成的18万元的损失,并耽误该校的开 学时间,造成学生不能按时入学。中学强烈要求解除 合同,并要求县建筑队赔偿直接损失18万元和其他损 失3万元,而此时乡工程队已经解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 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所称转包,是指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和合同约定的责任 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 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 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 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应当对全部 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本案的 县建筑队应当依法对该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 案例分析: • 该案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效,为什么, • 该案事故责任的承担由谁来承担,

  • 问题1:在本案中,甲与乙等三人之间的关系为合同关 系。由于作为承建者的三个人并没有取得建筑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这一合同的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 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所谓“相应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即为当事人的订约能力。按照民法基本原理,当事人 有效的从事民事活动,取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都必须以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 在民法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虽有 所不同,但它们都特指一定的资格,有了此资格,当 事人即有权利或者能力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否则就 不能有效的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

  • 案例2 • 2006年9月,甲单位修建一栋宿舍楼,通过招标方式 将工程施工发包给乙建筑公司。为保证建筑施工质量, 甲又与丙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 丙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丙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并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 不得使用。但施工一个月后,丙将原选派到施工现场 的监理工程师指派到其他施工现场监督,而另行委派 该监理单位一位不具有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职工实 施监理,由于该名职工不具有相应资质,又缺乏监理 经验,致使甲乘机将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水泥使用 到工程上。 • 2007年7月,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时发现部分房屋 的地板及顶层地板有开裂和脱落的现象,经查,原因 为乙使用的部分水泥标号不符合要求,施工质量差。 甲认为乙和丙对施工质量不合格都负有责任,诉至该 工程所属人民法院,要求二单位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

  • 案例7 • 2003年,某中学与某县建筑队签订了兴建一幢教学楼 和宿舍楼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建筑队包工包料。 合同订立后,县建筑队将宿舍楼的施工任务报给了某 乡工程队,校方施工现场的监理发现后并未阻止。工 程完工后,校方与县建设队对教学楼与宿舍楼一起验 收,发现宿舍楼质量低劣,水管漏水,很多房间竟找 不到电源,根本无法使用。校方要求县建筑队返工, 并赔偿损失18万元。

  • 国务院于2000年1月10日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 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应当负责返修。”根据此规定,某商业公司有权要求 某建筑公司返修。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由于工程施工质 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返修义务。另外,某建筑公司还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问题 • (1)本案中的建筑公司是否存在违法施工行为, • (2)该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的民事法律责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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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 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 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 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本案 中的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时未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行人及 车辆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 (2)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建筑公司在进行路面维修 时,致使路面凹凸不平,并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 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伤残,按照《民法通则》第 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 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案例6 • 2004年,甲建筑公司为乙商业总公司建造一 栋8层营业、办公两用楼,承包方式为包工包 料,开工时间为2004年5月10日,竣工时间为 2004年12月30日。2004年12月25日工程竣工, 但经检验,大楼部分非关键性地方不符合合同 的约定,但不影响大楼的整体使用。此时建筑 公司因另一工程继续马上开工,于是便提出少 收部分工程款作为补偿,建筑公司不再返工重 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地方,商业总公司不同意, 要求建筑公司反工重建。

  问题2:乙等三名个体建筑工匠,没有取得建筑资质 证却承揽他人的建筑工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建筑资格的规定,因此,其与甲 之间的建设合同由于主体资格的欠缺而归无效。乙等 三人明知自己三人没有规定的建筑资质证而承揽工程, 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的无效具有 较大的过错;由于明知对方没有建筑资质证而与之订 立合同,甲对合同无效也有一定的责任。在事故的原 因方面,乙等三人用未经湿润的干砖进行砌筑,降低 了砌体的强度标准,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而甲的设计 本身存在不合理之处,自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问题: • 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司和XX建设集团达成的协议是 否有效, 为什么,

  • 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司达成的的协议和与XX建设集团达成的继 续完成商品房后续建设的协议都是无效的。 • 因为,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司达成的协议,合资建设2万平方米 商品房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 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转让房 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设施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者应当是具备企业法 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第二款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 人签订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按照 上述法律、法规逇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主题必须是房地 产开发企业。食品厂和XX建设集团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无从 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因此,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司达成的协议 和与XX建设集团达成的继续完成商品房后续建设的协议都是无效。

  • 问题 • 本案中建设单位有何违法行为, • 违法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2)酒店公司未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前的备案 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备案:。。。。。”由于酒店公司 未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前的备案手续,依据《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第2款规定,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 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期 限改正,给予警告。”

  • 另外,在工程建设中,如果建设单位的主体发生变更 时,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等原审批文件报规划主管部门重新审批,经规划主管 部门审批同意,并重新办理相关规划管理手续后,方 可进行变更。

  • 案例4 • 2009年8月,某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对其施工并已完 工的路面进行维修,路面经铲挖后形成凹凸和小沟, 路边堆有砂石料,但在施工路面和路两头均未设置任 何提示过往行人及车辆主意安全的警示标志。2009年 8月16日,张某骑摩托车经过此路段时,因不明路况, 摩托车碰到路面上的施工材料而翻到,造成10级伤残。 张某受伤后多次要求该建筑公司赔偿,但建筑公司认 为着张某受伤与己方无关。张某将建筑公司起诉至人 民法院。

  案例1 甲公司承接乙厂房项目,工程完工后,业主未经验收即 使用了厂房,但承包方未能及时确定使用事实。甲向乙 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后,甲决定起诉乙。资料收集中甲 在工商资料中调阅到一份乙申请迁址的资料,资料显示, 在该争议工程完工后不久,业主即向工程所在地工商局 申请将工厂由原址迁至工程所在地。在甲起诉后,乙也 向甲提起了工期逾期和质量损失索赔的反诉。 问题:该纠纷应如何解决,

  • 1.甲向法院提供乙迁址申请文件。 • 2.强调乙申请迁址的行为表明,(新址自申请之日即 已经具备使用条件,乙对工程质量已经予以认可,不 存在工程逾期)。 • 3.乙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了工程,责任自负。 • 甲的诉讼会得法律的支持。 • 根据规定,甲对于乙提出的一般性质量问题不承担责 任。 • 法院最终采信了甲的意见,驳回业主的索赔请求。 • 业主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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